《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

《为权利而斗争》读书笔记及感悟1200字:

想要明确究竟是为哪种权利而展开斗争,则必须关注权利人的具体主张是什么,这同样是为法权而斗争的目的所在:以提出主张的方式实现利益诉求。

这种斗争的发起并非是无缘无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某种权利被侵害而引发。斗争会在诸多领域出现:“下至私法,上至国家法和国际法。战争,骚乱,革命,私刑,神明裁判,武力自卫权和其在今天的残余:决斗,最后还有紧急防卫和温和的斗争:诉讼……”

最为冷静和平淡的一种斗争方式,就是用法律展开斗争。私权范畴内产生的实施关系非常容易被误读,即使是适用法律的人自己都可能在其中出现错误。

原因在于,私权斗争中所涉及的利益更像是“鸡毛蒜皮”,和别的法益相比有些微不足道。这意味着私权斗争体现于日常生活中的冷静思考和沉着算计。

值得注意的是,私权斗争并非仅着眼于财产权益的保全,同样要保全的是参与私权斗争的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往往以维护个人人身权利(如名誉权)体现出来。

当一个人的权利被侵害时,他到底是去斗争还是忍让,没有谁可以替他决断。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意味着牺牲。以斗争的形式撼动和平,还是以忍让的形式保卫和平,两者必选其一。但这种观念是存在问题的,这种观念将这种选择看作了一道纯粹的计算题,必须经过权衡得失才能作出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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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并不应该如此认为。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争议标的本身的价值和维护请求权内容所需要耗费的成本之间是不成比例的。至少可以做出这样一种判断:“没有人为其掉入水中的一个塔勒而付出两个塔勒以上以重新得到它”。

对于诉讼当事人的主观动机进行判断,不能单纯以“得失”观来评价。几乎任何人都知道进行一场诉讼会付出多少成本,但很多人仍然毅然决然地进行诉讼,说明他们并不认为为诉讼投入成本是不值得的,而是由于某种执念的存在导致他们一定要进行诉讼。

有一种被称为“诉讼癖”的人说的就是这样的人,“这是对争执的癖好,有不可抗拒的渴望使对手痛苦,即使明白这样做必须付出比对手也许还要高昂的代价”。

那么这种看似得不偿失的执念,究竟有什么存在的意义?

用国家之间的关系举个例子。甲国侵占了乙国的一块非常小的土地,如果乙国对甲国进行反击,其付出的成本是一定要高于该土地所带来的收益的。但显然并没有多少人会当然认为乙国就应当对此沉默,否则就相当于“在自己的死刑判决上签字画押”。

所以不能用得失比例来评价一个人的斗争动机,他往往是为了某种理想的目的:张扬人格本身和个人的是非感。相较于失去的金钱,受害人可能更无法接受遭受不公的道德痛处,他更希望他的权利被别人所承认。

如果用财产利益无法解决诉讼的动机,那么就可以从人格问题入手考虑。

如前所述,使一个人在权利被侵害这一事实面前作出斗争或忍让的选择,没有人可以替当事人自己决断。但是选择忍让的人所持观点如果成为了普遍意义上的共识,也就意味着主流观点认为以斗争的形式维护法权是不必要的,那么权利早晚都会遭殃。因此,“抵抗不法是义务”,抵抗意味着要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从权利人个人层面上,斗争是对道德的自我维护;从权利人集体层面上,普遍形成斗争意识有利于提升维护法权的效率。作者:姜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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