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读后感2000字!
什么是法律?如同书中序说的那样,人类制定了法律,尔后似乎就在不断地解答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解答的仿佛拥有真理。
“法律是什么?”这般最高范畴的问题往往很难回答,或者跟着博登海默先生严密思维逻辑从法理的历史到价值到渊源和技术,层层深入,我仿佛体会到也许这个问题本身比答案更有意义。
国家制定的是法条,而非法律,法律这东西必须要有人遵守,执行,倒也不至于信仰,毕竟信仰是不需要表白的。否则一个单纯的条文怎么也不可能称之为法律。生活处处有法律。
将那个高范畴的问题具体化来说,为什么人们总是会要关注“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呢?
不同的人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可能答案也不一样,对于立法者,必须知道哪些适合用法律规范,哪些不可以,用老虎钳来拔眼睫毛,总归是无法执行的。对于法官的意义或许更大,比如许霆案,再骂法官也是骂法官笨蛋,怎么也不会说他违法,后来改成五年的那个法官,就有骂违法的风险。前面的法官可以理直气壮的说,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我只能这么判。把自己精巧的藏法律外衣之下,便在舆论的风潮里保护了自己。对于律师,我倒觉得真没有“铁肩担道义”之说,不过为当事人找法律依据开脱,换点钱,具体案件里体味法律,挣口饭吃罢了。还有一群学者,把这个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体现人类思维的高度,嗯……虽然这些问题相对于宇宙渺小的可笑。
从博登海默《法理学》第50节“正义与自然法”这篇可以总结出,法律≈应当遵循的规则(自然法)+现实遵循的规则(实在法),而自然法与实在法所存在的冲突却不一定就说明自然法就一定是正确的。
博登海默在介绍《法理学》第一章就详细的介绍了自然法的演进历程,一方面,从古希腊自然法的“不准离婚”到达尔文、功利主义的“弱肉强食”成了自然法,似乎自然法并非永恒不变且温和待人的。另一方面,强奸,往往是越冲动越自然,李尔王婚前的私生子为什么不能继承王位?他岂不是比婚后履行义务所生的孩子更自然么?所以,并不是自然的、人性的就是正义的
说到自然法,我总绕不开霍布斯,一直对霍布斯有着浓厚的兴趣,从法律本科的毕业论文是有关自然法的主题到后来的看关于法理的的著作,每次在书中看到他的名字,每次看完他的思想体系的描述,我都会屏气凝神的看到最后一个字。
博登海默在《法理学》一书秩序需求这一章,提到专制政体时说,这种状况必定会增加人们的危险感和不安全感。
但是有一些比专制更可怕的东西,就是无休止的内战和混乱,一个地域辽阔,贫困,没有文化交流,没有共同信仰,连统一的语言也没有的地方,一个前国家的状态,那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那里不光打仗、厮杀,最可怕的是人们生活没有预期,你不知道何时会有个菜刀或者大棒从天而降,所有人都是这样胆战心惊处在惶恐不安的状态下,这比集权比奴隶社会更为可怕。
因此霍布斯提出,必须建立一个“高于任何个体”的组织,这个组织就是利维坦。大家都把权利交出来,交由这个人格化的组织来保护大家,这个人格化的组织就是Commonwealth,一个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
Commonwealth之前,共同体的共识如何来?这往往是个很暴力、很血腥的过程,这也许就是中国秦始皇的贡献所在,尽管那是十分残暴的王朝,读后感www.simayi.net但是他完成了民族的统一,车同轨、书同文……这足够秦始皇在本世纪获得多少诺贝尔奖,这些就是前共同体的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罗尔斯、康德的理论,都是基于“无知之幕”这么个基本共识的,相当于有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规训后,才得到去谈论什么民主自由正义,毕竟只有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共识,才有所谓的正义观。就像光荣和尊严,如果一个国家提出杀人光荣,你不杀人就是就是耻辱。你足够强大,为什么对同类要仁义礼智。总之,他们总显得比霍布斯要浅薄些。
《法理学》这本书,其实结合过去所读,获得的东西很多,比如对于秩序,公平,正义的理解,对于人性的理解等等,这里只是就法律谈到自然法,由自然法谈到自己喜欢的霍布斯,写下一点点理解。
“我要在这座迷宫中冒险,更改意图,为迷宫开凿地道,使迷宫远离它自身,找出它突出的部分,而这些突出的部分又简化和扭曲着它的通道,我迷失在迷宫中,而当我终于出现时所遇到的目光却是我永远不想再见到的。”